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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发布者:hnbaili 发布时间:2013/1/15
一、项目名称: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部令)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具备承担相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业务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4.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资质标准
1.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技术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2人。
4.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 企业近2年内完成8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但首次申请资质的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 购买或者租赁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检测仪器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材料的要求
总体要求:申请材料应如实填写,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等情况,不予受理。
1. 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成册。
2. 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①目录清单,标明页码,并按②综合卷、③人员卷、④业绩卷、⑤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等内容分别装订成册。
(1)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如下:
①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④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
⑤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
⑥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⑦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⑧购买或租赁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⑨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⑩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提供)。
(2)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①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类人员、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表(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②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每个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人员证书、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单位所有人员是一份社会保险证明,请在人员名单表中注明保险单的顺序号,只提供一份社会保险证明即可,无需在每个人员证书后附保险证明,但应在保险证明的人员名字前注明其对应的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顺序号)需装订在一起。
个人资格证书曾经办理过变更,还应同时附变更页,否则视同未办理过变更。
(3)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新申请企业可以暂不提供)
①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应与申请表所列项目顺序一致);
②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应装订在一起;再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的顺序装订下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1. 延续程序
首次申请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续办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2. 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3. 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告知方式
发布文件并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部令)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具备承担相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业务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4.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资质标准
1.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技术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2人。
4.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 企业近2年内完成8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但首次申请资质的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 购买或者租赁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检测仪器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材料的要求
总体要求:申请材料应如实填写,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等情况,不予受理。
1. 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成册。
2. 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①目录清单,标明页码,并按②综合卷、③人员卷、④业绩卷、⑤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等内容分别装订成册。
(1)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如下:
①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④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
⑤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
⑥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⑦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⑧购买或租赁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⑨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⑩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提供)。
(2)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①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类人员、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表(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②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每个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人员证书、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单位所有人员是一份社会保险证明,请在人员名单表中注明保险单的顺序号,只提供一份社会保险证明即可,无需在每个人员证书后附保险证明,但应在保险证明的人员名字前注明其对应的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顺序号)需装订在一起。
个人资格证书曾经办理过变更,还应同时附变更页,否则视同未办理过变更。
(3)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新申请企业可以暂不提供)
①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应与申请表所列项目顺序一致);
②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应装订在一起;再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的顺序装订下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1. 延续程序
首次申请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续办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2. 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3. 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告知方式
发布文件并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