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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和注册管理机构设立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
(3)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2 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3 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 符合互联网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5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2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向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 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6 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7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 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3、 网络技术方案;
4、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5、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7、 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8、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 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2、 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3、 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4、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 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 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7、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二、受理程序:
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5个工作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不予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申请者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除局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者。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颁发《关于同意XXXX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