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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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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发布者:hnbaili 发布时间:2013/1/15

一、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三、收费:不收费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与在线申请的内容一致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三)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四)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五)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保证药品信息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制度措施应包括下内容:保证药品信息的来源是合法真实的制度和措施;对有关药品信息的更新方式及审核药品信息真伪的措施;对信息审核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七)药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十)申请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请资料按照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请材料的首页为申请材料目录。
(二)申请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在线填写,保存并打印一式三份。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
(四)有关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签章。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二)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收,在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不同意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七、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及延续: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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