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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电函[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有序开放,电信运营商通过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代理的形式和内容日益多样化。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更好地管理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现将代理电信业务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或收取通信费用,必须使用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代理商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三、代理商的选择和资质要求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审查和确定。
四、代理商在以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通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或干扰正常的电信市场经营秩序;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就此向代理商提出明确要求。
五、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六、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理商双方协商决定代理业务的利益分配方式。
七、代理商代理基础电信业务的,经商委托其代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后,可以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自建业务计费系统等支撑平台,但不得建设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交换设备等基础网络设施。
八、代理商经营行为的日常规范和管理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信主管部门对代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九、代理商所代理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电信服务标准的有关要求;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其开展代理的电信业务和代理商等情况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各公司总部向部电信管理局、各公司下属省级分支机构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分别报送。
十一、鉴于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已取消“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项目,目前已开展的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应进行整改,改为以代理的方式开展业务。
考虑到政策连续性和严肃性、处理所需的成本、社会稳定和用户权益保护等多种因素,整改工作应稳妥推进。对于个别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且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转售业务,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研究提出稳妥整改方案,逐一实施整改。
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到本文件后1个月内,将有关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报部电信管理局;在具体整改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整改结果报部电信管理局。
二O O四年五月十日